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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共有财产该如何举证

添加时间:2018年5月14日 来源: 余姚离婚律师   http://www.yylihun.com/
  我们夫妻结婚都有好几年了,之前的结合完全是我父母的意思,而我是个顺从父母的人,但是婚后我不开心,现在后悔了不想再错下去,我们有一栋房子、一辆私家车、一些存款,请问律师在夫妻共有财产上如何进行举证?

  夫妻共有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除法定夫妻个人财产以外的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当区分某项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出现困难时,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就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此规定即是这一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

    相关夫妻财产的法律法规: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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