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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子女的收养登记机关?
添加时间:2018年5月5日
来源:
余姚离婚律师
http://www.yylihun.com/
《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登记机关是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文章来源:
余姚离婚律师
律师:
张灵敏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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