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867855557
首页
律师介绍
婚姻动态
分居关系
婚内侵权
同居关系
联系方式
婚姻动态
分居关系
婚内侵权
同居关系
财产分割
婚姻财产
家庭暴力
婚姻调查取证
同居纠纷
收养法
离婚起诉书
婚姻房产
协议离婚
15867855557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详情
同居关系解除后能否提出损害赔偿?
添加时间:2017年11月30日
来源:
余姚离婚律师
http://www.yylihun.com/
因为同居关系本身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同居关系解除后不能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但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可以请求法院就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进行裁决。
文章来源:
余姚离婚律师
律师:
张灵敏
[浙江]
浙江浙耀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手机网站
联系电话:15867855557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yylihun.com/art/view.asp?id=899577939385
首页
律师介绍
律师文集
联系方式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余姚离婚律师
- 张灵敏
全国服务热线
15867855557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