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867855557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收养子女的法定条件的规定

添加时间:2017年11月24日 来源: 余姚离婚律师   http://www.yylihun.com/
  《收养法》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推荐阅读:

  解除收养关系的效力规定

  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分析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联系电话:15867855557

全国服务热线

15867855557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