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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案件应提供哪些证据,哪些情形下会准许离婚?

添加时间:2017年11月7日 来源: 余姚离婚律师   http://www.yylihun.com/

  一、离婚案案件应提供哪些证据

  离婚案件:

  1、婚姻关系证明;

  2、离婚理由的事实证据;

  3、子女情况的证明材料;

  4、家庭财产清单及债权、债务的证明材料,如果财产已经转移,应提供转移处所有关证据;

  5、双方经济收入的证明材料;

  6、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

  7、一方以不能再生育为由要求抚育子女的,应提供医院的证明材料;

  8、曾经过离婚诉讼的,应当提供原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院文书。

  抚育案件:

  1、户口簿或其他证明被告负有抚育义务的证明材料;

  2、属离婚后的子女抚育纠纷,应提供离婚证据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3、有关双方经济收入及抚育能力的证明材料。

  扶养案件:

  1、原、被告之间存在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

  2、原告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有关经济状况及身体状况的证明材料;

  3、有关被告经济收入和经济负担能力的证明材料。

  赡养案件:

  1、原、被告之间存在赡养关系的证据材料;2、原告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有关经济状况及身体状况的证明材料;

  3、有关被告经济收入和经济负担能力的证明材料;

  4、要求解决住房的,应提供双方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5、要求变更赡养费的,应提供原承担赡养费数额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收养案件:

  1、原、被告之间存在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公证收养应提供公证书,协议收养应提供协议书,事实收养应提供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材料;

  2、养子女系未成年人的,应提供其出生证明或户口簿,以及送养人的姓名、住址;

  3、在解除收养关系时要求补偿收养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应提供所支出费用的证据;

  4、养父母要求养子女赡养的,应提供双方的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

  5、有共同财产的应提供共同财产的清单,共同财产为房屋的还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有债权、债务的,应提供债权、债务的证据材料;⑥居住公房的应提供租赁关系的证明材料。

  解除同居关系:

  1、双方同居关系的事实证据;2、生有子女的应提供子女出生的证明材料;

  3、财产清单。

  非婚生子女、弃婴确认生父母:

  1、医院出生证明,亲子鉴定报告;

  2、单位、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

  3、民政部门出具的领养证明。

  监护权纠纷:

  1、监护权的有关证明,法定监护关系须提供户口簿或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指定监护须提供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书面或口头指定监护的证据;

  2、被监护人身体、财产情况的证据材料;

  3、被监护人系精神病人须提供医院诊断证明。

  二、哪些情形下会准许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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