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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

添加时间:2017年10月31日 来源: 余姚离婚律师   http://www.yylihun.com/

收养协议的变更

收养协议在履行过程中,是否可以适当变更,这是我国收养法尚未规定的内容。笔者认为在不改变收养人,被收养人,同时不损害被收养人的原有利益的前提下,可以规定允许对收养的条款予以适当调整。

收养协议的解除

在收养关系成立生效后,根据当事人的合意或法定的理由,将已经存在地收养关系加以解除的法律行为。在这里的解除区别于后一节论述的收养协议的终止,两个概念是不同的,收养关系终止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包括收养关系的一方死亡,收养关系自然终止;收养关系的解除,收养关系也发生终止,收养关系的解除是狭义的概念,是指收养关系人的人为终止。

1、协议解除

我国对收养的协议解除做出了规定,将其分为两种情况,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

协议解除是在双方当事人有终止收养的合意的情况下,即养父母与养子女双方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如果被收养人在10岁以下,则完全由其送养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做出收养终止的意思表示;如果其为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则由作为法定代理人的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共同做出收养终止的意思表示,需要征得养子女本人的同意。双方还应对收养解除后的财产问题和生活问题达成共识。

2、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而另一方不同意解除的情况下,根据法律的规定由收养关系予以解除的法律行为。

法定解除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我国收养法规定的条件为: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协议,一方不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其收养关系;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法定解除,需要通过诉讼解除特别主义,收养法对于收养单方解除收养关系是有限制的,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除非送养人要求或同意,否则,收养关系不得解除。

3、解除的程序

我国收养法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道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登记。民政部门审查解除收养关系是否合法,意义表示是否真实、一致,当事人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经过证明属实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的登记,确认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

4、解除后产生的效果

收养关系解除以后,其法律效力所及的范围与收养的法律效力所及的范围是一致的。

首先,养子女与养父母及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兴消除,之间的基于身份的所产生的抚养。赡养以及继承权的都将归于消灭。

但是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抚养赡养义务并不应收养解除而简单的一笔勾销,而是根据双方的主观过错,尽义务的情况等因素妥善处理有关问题、如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付生活费。因养子女在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请求补偿收养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其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力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亲属间的权利与义务是否恢复,可以协商解决。

在解除收养协议产生的后果方面,笔者认为即便解除了收养协议,还可以根据收养协议的违约事项的规定,追究未履行承诺一方的民事责任,向未违约一方做出补偿。

狭义的收养协议的终止

在收养协议的变更里面,笔者区分了广义的收养协议的终止和收养的解除的不同。笔者认为应该明确规定收养人,被收养人一方死亡的收养协议的效力。如被收养人一方死亡,收养关系终止;收养人一方死亡的话,若收养人一方的近亲属愿意收养被收养人的,收养关系继续;而如果收养人一方的近亲属无收养表示的,收养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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