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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因病去世后,他的父母将儿媳告上法庭,称登记在赵XX名下的房屋实为他们出资购买,要求儿媳搬离该房屋,确认房屋的所有权。10月11日,兰州中院终审判决,注销赵XX母亲名下房屋产权证,赵XX父母对诉争的房屋不享有所有权。
赵XX的父母称,多年前他们一直在酒泉工作,为了退休后能到兰州居住,2003年,他们用多年的积蓄购买了位于安宁区的一套住房,面积为86平方米。当时赵XX在兰州工作,老人便将房产证登记在了赵XX的名下,赵XX和妻子刘娟在该房屋居住。2005年7月,赵XX因病住院治疗期间,为防止登记在他名下的房产在日后产生纠纷,赵XX的父母与赵XX商量,用委托售房的方式,将房屋过户到赵XX母亲的名下。由此,赵XX的父亲受赵XX的委托,将房屋“出售”给了赵XX的母亲,赵XX的母亲顺利取得这套房屋的产权。2007年5月,赵XX因病医治无效死亡。赵XX去世后,刘娟才得知公公作为被委托人,将房屋“卖”给婆婆之事,她未予认可。2010年12月,赵XX的父母将儿媳刘娟告上法庭,要求刘娟搬离房屋。合同法全文
城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只能证明是赵XX自己购房,与父母无关,因此赵XX父母对诉争的房屋不享有所有权,遂判决注销赵XX母亲名下房屋产权证。宣判后,赵XX的父母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