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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 史上最青春版的婚姻法规

添加时间:2017年3月3日 来源: 余姚离婚律师   http://www.yylihun.com/

  “80后式离婚”多是情绪化离婚,是夫妻双方都过分注重自我感受而忽视对方感受,这也是独生子女一代自律性差的体现,同时还是婚姻耐受力差的体现;“70后式离婚”是双方在平淡婚姻中寻求一个情感兴奋点,这有点像“七年之痒”,一方面他们重视现实,另一方面又渴望激情,“70后式离婚”是一种人渴望用婚姻的激情留住青春的体现;而“70前式离婚”则更多的是因为婚姻中的某一方因为多年来操持家庭而不注重自我修养的提升,慢慢落伍于时代、落伍于配偶,从而导致被婚姻抛弃的离婚状态。

  而新的婚姻法规解释,则是明显用来对付“80后式离婚”的。

  仔细研读了新婚姻法规之后,有个明显的感觉:新法规其实完全不适用于长婚龄的中年夫妻。可谓“史上最青春版的婚姻法规”。它其实更适合用来解决和处理80后乃至日后90后的闪婚闪离问题。

  这套法规用来解决目前年轻夫妻的冲动性结婚离婚问题是可以的,因为这可在最大程度上保障购房者一方的经济利益。毕竟这一代人最大的婚姻财产是婚房,而这套婚房的出资人绝大多数是某一方的父母。父母可以为子女的婚姻买单,但父母不该还为子女短暂的婚姻闹剧买单。这是必然的。很多人觉得这法规等同于“父母给儿子买婚房,儿媳妇没份儿”。

  从目前的离婚趋势来看:80后夫妻离婚率最高,但这一代年轻夫妻中,女方提出离婚的明显多于男方。这是因为年轻女性一代对婚姻的要求更高、更理想化,以致婚姻的耐受力在降低,所以,这一代人的离婚,多是双方的问题。但上世纪70年代左右出生的中年夫妻,因男方婚外情或对家庭关心不够等原因导致离婚的居多。尤其是中国女性,过了35岁之后,基本不愿意走上离婚之路,甚至很多女性每天的主要精力都用在了“维系婚姻稳定”上面。所以,对一个女人而言,35岁之前和35岁之后,离婚的心态、原因等等所有方面都肯定是有极大不同的。如果片面使用一刀切式离婚政策,那对35岁之后的女性是明显有失公平的。

  《婚姻法》应根据不同年龄有多种版本,把“青春损失赔偿”提上议案,而且恋爱时是否同居堕胎,也应该是决定离婚时该分多少财产的条件。

  针对《婚姻法》的解释条款,有人认为,以婚龄来界定财产划分只是一方面,而婚前的恋爱时长、双方是否同居、女方是否经历过怀孕、流产等方面都应该纳入日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标准。这是对女性的最基本保护。在工作中发现,目前的一线大城市中,“恋爱”基本可以跟“同居”画上等号。虽然很多男女并没有领取结婚证书,但却有共同的生活经历,跟实质婚姻没有区别。而且很大一部分女性在同居阶段有堕胎经历。这部分女性在这个过程中,其实也承受着多方面的压力,包括精神上和舆论上。而越是经历过同居关系的男女,婚后的离婚几率也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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