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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司法局纪律作风建设相关文件

添加时间:2016年2月6日 来源: 余姚离婚律师   http://www.yylihun.com/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干警队伍建设,提高干警综合素质,根据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决定(意见)及干警队伍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局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干警队伍建设,要坚持从严治警,从优待警的方针,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高素质干警队伍。 第三条 干警队伍管理,要立足教育,坚持思想教育与严格管理相结合,加强监督,严格管理、严肃纪律、严明奖惩,提高干警自我约束力。 第二章 干警管理 第四条 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精神,严格按照局党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开展好各项工作,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条 干警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坚持半年一考核、年终兑现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六条 中层干部(部门负责人)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尽职尽责。坚持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不推诿扯皮,不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发表有损党委威信的言论。 第七条 全局上下要团结协作,互相支持,互通情况,树立整体意识和全局观念。在工作中坚持实行逐级负责制,干警个人对科室部、中心负责,中层干部对分管领导负责,分管领导对主要领导负责,主要领导对党委负责的责任制。 第八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工作、重大事项集体讨论研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既不搞独断专行,也不能各行其是。 第九条 实行部门领导干部负责制。各部门负责人要对本部门人员严格管理,严格要求;要立足于在本单位内解决问题的原则,积极主动做好干警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不随便上交矛盾;对违规违纪现象和人员不得放任自流,必须进行严肃批评教育,不得轻描淡写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重大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上报,不得隐瞒、庇护。 第十条 党员、副科以上干部应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以身作则,做好表率。 第十一条 全体干警职工要坚持工作标准,讲求工作质量,认真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和管理规定。要尽职尽责,努力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不准敷衍塞责,马虎了事;不准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不准出现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工作态度不认真、不负责,用语不文明、效率低下等不良现象。 第十二条 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解决问题,应按照程序进行,非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一般不得越级。其程序是:干警职工——部门领导——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第十三条 严格组织纪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禁止以任何借口拒绝执行上级的决定、命令和工作安排。 第十四条 全体干警职工积极参加全局或部门(支部)安排的政治、业务学习和各种技能训练活动,不得无故缺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应付差事。 第十五条 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和学历教育。45岁以下干警和科级(实职)干部要达到大专以上学历文化水平。参加上级组织的各项专业系统学习和党校培训,须确保按时结业。要严格考勤考核,个别同志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参加学习的,须书面报告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局政治(警务)部备查。 第十六条 坚持严格管理,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积极推行竞争上岗,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加大干部轮岗交流、挂职锻炼的力度。建立和加强干警职工考核长效机制。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突出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落实“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务必做到“五不许”。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狠抓中央“八项规定”、省政法委“执法问责六条规定”和市委政法委服务经济发展“十项承诺”的贯彻落实。抓好日常警容风纪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政治(警务)部为干部管理部门,其工作人员应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尽职尽责,当好参谋。 第三章 警容警纪 第二十条 严格遵守着装规定,警服与便服不得混穿。不同季节、不同制服不得混穿。 第二十一条 上班和外出工作时,要严格按规定着装,不敞怀、披衣、卷裤腿 、歪戴帽,穿拖鞋或赤足。 第二十二条 注意仪表整洁,男同志不准染发、留长发,不准留长胡须;女同志不染指甲,不穿奇装异服。 第二十三条 妥善保管警服、警帽和警用标志。不准将警服、警帽和警用标志赠送、借与他人,严禁私自买卖警服。 第二十四条 值班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履行交接班手续。 第二十五条 严格作息制度,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严禁旷工。 第二十六条 上班时不准干私活,不准上网聊天、炒股、玩游戏、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看与业务无关的书籍,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串岗、聊天。 第二十七条 严格考勤,按规定如实记录、上报。不得错报、乱报、虚报,局政治(警务)部每周不定期查勤两次以上。 第二十八条 请假严格按手续报批,无特殊情况不准电话请假。未经准假不上班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者按旷工论处。 第二十九条 严格控制事假。凡有事请假者先从当年公休假中冲销。事假一年累计不得超过5天。 第三十条 公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等不得相互冲销。在法定时间内,探亲假、公休假、婚假一般一次性休完,确因工作需要分期休假的由领导决定。未请年度公休假、探亲假的按应休假的天数年终追加出勤日,四年一次的探亲假在第四年计加。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正科实职(或部门主要负责人)以上干部请假一天以内的,需报请分管局领导批准;超过一天的,在分管局领导同意后,须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并报局政治(警务)部备案。其他人员请假半天以内的部门领导批准,请假一天以上的由本人申请、部门同意、分管局领导审批。请病假超过一天的,须持医院证明按上述程序和要求报批。凡出城区者须先按级上报。 第三十二条 严禁参与以“打麻将”、“斗地主”等各种方式开展的赌博活动。 第三十三条 公(警)务用车的使用要严格按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严格落实请示汇报制度。部门主要工作、重大事项等及时向分管领导请示、汇报,不得隐瞒不报、欺骗领导或自作主张、自行决定。 第三十五条 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妥善保管涉密文件和材料,不准乱丢、乱放、私自带回家,防止泄密和丢失。未经上级批准,不得接受新闻单位采访;未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不得发表反映司法行政工作的宣传作品。 第三十六条 不准接受吃请、贿赂和馈赠。不准利用职权索取财物,谋取私利。收受的物品应主动及时上交纪检部门并说明情况。 第三十七条 保持通讯畅通,每月内一次找不到人的给予警告,二次找不到人的给予全局通报批评。 第三十八条 严格遵守财务制度,不准挪用或私分公款、公物,无领导批准不得将公物带出局外。 第三十九条 个人不得经商办企业,不准利用职权为亲友经商提供方便。 第四十条 讲究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做、不参与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有损司法行政干警形象的事情。坚决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四章 行为养成 第四十一条 讲究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 第四十二条 保持办公场所清洁卫生。每日工作之前打扫清理办公室和卫生区,每周五进行大扫除,保持办公环境干净整洁。 第四十三条 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禁止长明灯、长流水,严格办公用品使用审批登记程序。 第四十四条 不准用单位电脑玩游戏、看影碟。不准用单位电话聊天,严禁拨打声讯台。 第四十五条 拿起电话先问“你好”,热情大方,文明讲话,最后说“再见”。 第四十六条 爱护公物,严格登记使用程序,合理使用、妥善保管公共财物,遗失、损坏公物照价赔偿。 第四十七条 举止文明。坐、立、行要端庄,符合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不说脏话、不恶语伤人,不挑拨是非,团结友爱,以诚待人。禁止无理取闹、打架骂人,禁止在办公场所高声喧哗或吵闹。 第四十八条 作风正派,不信不传流言蜚语;不捏造事实栽赃陷害,诬告他人;反对自由主义,不搞当面一套、背后一套,不背后议人长短,有意见当面提出或通过正常渠道反映。 第四十九条 公共场所严禁吸烟,改进学习、开会风气,认真听讲,做好记录,期间严禁拨打电话、随意走动、开小会。非特殊情况不得离开。 第五十条 讲究礼节、礼貌。实行首问负责制。对外单位来局、上级检查指导工作,应主动起立、问候。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管理规定(暂行)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十堰市司法局实行诫勉谈话的规定(暂行) 第一条 为了切实贯彻“从严治警”、“依法治警”的工作方针和更好地促进司法行政干警队伍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树立干警良好形象,根据《十堰市司法局干警队伍管理规定》(暂行),制定本规定(暂行)。 第二条 诫勉谈话是指对有轻微违纪行为,尚不够纪律处分的干警实行的一种行政教育措施。应坚持教育、批评、疏导和口头警告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对当事人或部门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 1、违反司法行政业务管理规章和局内制度,行为过错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 2、科、室、部、中心内部管理不力,问题较多,或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出现较大过错或失误、影响较坏的; 3、在接待来访工作中,有冷、硬、横、推等现象,办事拖拉或索要好处而被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4、不服从工作安排,有消极怠工的行为,故意散发恶意言论,造成较坏影响的行为; 5、被举报有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经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实,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情节轻微,尚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行为; 6、其他。 第四条 诫勉谈话的范围是局机关干警(职工可参照)。诫勉谈话对象由局长、副局长或纪委、政治(警务)部提出,局党委研究同意后,由局纪委(监察室)和政治(警务)部向诫勉谈话对象发出《诫勉谈话通知书》。 第五条 接受诫勉谈话的同志在收到《诫勉谈话通知书》后,必须按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诫勉谈话,并如实地向组织汇报情况,写出书面检查,作出保证。 第六条 需要诫勉谈话的同志,由局党委委员负责谈话,进行告诫教育。正副科级实职干部由局党委集体谈话,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干部和职工由分管局领导谈话,局纪委、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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