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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非法同居”是对婚姻法“歪曲”

添加时间:2015年6月1日 来源: 余姚离婚律师   http://www.yylihun.com/
  “非法同居”是对未经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这一现象的概括。最高法院于1994年4月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将“非法同居”作为一个基本的法律概念而确认下来。即规定“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起诉到法院的,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而现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两会”期间有人大代表想提出议案指出:新的《婚姻法》中已经没有关于“非法同居”的法律概念,对没有经过合法的婚姻登记的男女“同居”行为,婚姻法解释为无效婚姻。因而“非法同居”概念已经被“无效婚姻”所替代,继续使用“非法同居”概念是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侵害。

  这位代表还列出了最高人民法院此前的一个司法解释。在最高人民法院早期的解释中规定,对于男女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原则上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因男女同居引发的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起诉到法院的可以解除“非法同居”行为。

  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规定男女之间只要没有办理合法的婚姻登记手续而“同居”的,一律视为“无效婚姻”。也就是说在婚姻法上没直接规定男女“同居”的“非法”与“合法”问题。因而该代表要求立法取消“非法同居”概念,实现对公民男女“同居”行为的“权利保护”。毫无疑问这个提案是错误的,他没有弄清楚几个法律问题。

  今天,男女同居行为是社会常见的一种社会现象。一般情况下,男女恋爱期间的同居行为属于道德伦理范畴,法律不去干涉。但是,已婚男女的婚外情“同居行为”是对合法婚姻关系中守法一方权利的破坏,这包括“一夜情,包二奶或者与情人姘居”。这个时候是否还要说“同居”行为合法呢?

  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一方背着配偶的“一夜情”同居行为是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害,因而此时如果我们说这样的“同居”行为合法那就是对合法婚姻家庭制度的破坏。也是对婚姻法的践踏!对于合法婚姻中的一方“包二奶”涉嫌的是重婚犯罪,这样的“同居”行为是否也“合法”呢?而合法婚姻家庭中的男女一方背着妻子或丈夫长期与情人之间“姘居”,俗称“通奸”,这样的“同居”行为明显的是侵犯了婚姻家庭中相对一方的夫妻忠诚义务和配偶权。我们能说这样的“同居”行为合法吗?

  总之,不管是合法婚姻家庭中的男女一方任何形式的婚外情“同居”、“姘居”、“一夜情”、“包二奶”、“通奸”等行为,都是对婚姻家庭配偶之间的不忠诚,侵犯了无过错妻子或丈夫的配偶权。这样的“同居”行为肯定是违法或非法的!




  首先,《婚姻法》及《登记条例》中规定没有经过合法的登记程序而“同居”的男女不再作为“婚姻关系”处理,也就是说未婚男女的“同居”行为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但是这并不是说男女“同居”行为必然是合法行为。未婚男女“同居”行为,只要不是“卖淫嫖娼”,属于道德伦理范畴,法律不干涉。

  其次,已婚男女背着合法配偶的婚外情“同居”行为肯定是对相对无过错妻子和丈夫“配偶权”的侵害,这是“同居”行为就不合法。也就是说已婚男女的婚外情“同居”行为是违法的。

  再者,已婚男女婚外情的“包二奶”、“养小白脸”、“长期姘居”等“同居”行为,不但是对合法婚姻家庭中无过错妻子或丈夫配偶权的侵害,而且涉嫌重婚犯罪。所以已婚男女的婚外情“同居”行为肯定是“非法同居”。

  从《婚姻法》对合法婚姻家庭保护的立场来看,法律保护合法的婚姻家庭,以及家庭中妻子和丈夫的配偶权、财产权、身份权、相互尊重权、抚养教育子女权利义务、忠诚义务等。婚姻法不保护未婚男女“同居”行为引发的各种矛盾和争议,只是从婚姻家庭角度不保护这样的“同居”行为,也没有关于未婚男女“同居”行为的违法或处罚规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男女“同居”行为都是既不合法又不违法的。

  已婚男女的婚外情“同居”行为,肯定是对合法婚姻家庭的破坏,情节严重的构成“重婚罪”。也就是说已婚男女婚外情“同居”行为是“非法”的。虽然《婚姻法》上没有规定未婚男女“同居”行为违法问题,但是不能以未婚男女“同居行为”不违法而去“卖淫嫖娼”或“聚众淫乱”。

  今天,婚姻家庭越来越不稳定,离婚率不断攀升。人们在过度追求所谓的“人权、自由、男女平等、性自由”等权利的时候,忘记了过分的放纵个人私权利必然对他人的私权利破坏,以及对社会公权利、法制的破坏。如高的离婚率背后是男女财产争执、子女抚养教育、计划生育和妇女权利被侵害等等严重的社会问题。

  很多时候夫妻离婚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和成长的负面影响是巨大的,甚至很多离婚男女把孩子的抚养抛弃给了社会,很多孩子由此无家可归。而不负责任的未婚男女“同居行为”则造成性病传播,“同居行为”导致的财产争议和子女权益被侵害,或者造成计划生育难点。

  已婚男女婚外情“同居行为”是对相对一方妻子和丈夫权利的侵害,最终导致家庭破裂。虽然有些“富人”有多个“同居的‘二奶’和妻子”彼此和睦相处,但是这也是对国家一夫一妻制法律制度的破坏。所以,要维护良好的婚姻家庭制度和婚姻法律制度,必须立法惩治婚外情“同居行为”,包括“包二奶”、“一夜情”、“养小白脸”等。

  由此,对于所谓的取消“非法同居”概念实现对公民人权的保护是一个谬论。不仅如此,取消“非法同居”法律概念还将造成婚姻家庭制度的彻底危机和法律冲突、难堪。现阶段不但不能取消“非法同居”这个法律概念,反而要进一步立法强化。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强化已婚男女的“非法同居”行为的违法性,界定“包二奶”、“一夜情”、“养小白脸”等行为的范围和违法责任,对这样的违法行为分别视情节轻重给以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者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那些未婚男女恋爱中的“同居行为”我们可以不追究,但是对于“卖淫嫖娼”和“聚众淫乱”这样的“同居”行为必须依法严厉打击。否则,任由不良的“非法同居”行为发展,那才是“祸国殃民”、危害社会法制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主张取消“非法同居”行为是一种对法律片面认识的表现,人权和公民权不能被片面的认识所误导。立法也不能重复的陷入同样法律制度体系的同一个法律问题的反复“立改废”。希望我们的民众不要被不良文化所误导。进一步完善“非法同居”的法律制裁措施才是良法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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