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867855557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收养孩子条件

添加时间:2015年1月13日 来源: 余姚离婚律师   http://www.yylihun.com/
  按照《收养法》第4条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述条件才可以收养小孩: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联系电话:15867855557

全国服务热线

15867855557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