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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公积金能否要求分配?

添加时间:2014年4月18日 来源: 余姚离婚律师   http://www.yylihun.com/
解除同居关系,公积金能否要求分配?

   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

  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但同居期间一方所得的公积金系其个人收

  入,非双方共同生产或经营所得,应属个人财产。

    案情

    赵某与李某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即在一起共同生活。2005

  年3月,双方打算结婚,便签订了一份婚前财产协议,协议对双方所有

  的房产、债权债务和各自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都作了明确的约定,并强

  调:双方未注明的财产均为共同财产。但协议签订启,双方并未办理结

  婚登记手续,后因发生变故,感情破裂,于2006年4月分居。分居时,

  赵某得知李某尚有公积金8万元,于是要求进行分割。但李某认为这是

  其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赵某遂诉至法院。

    诉辨

    原告诉称:我们在婚前订有财产协议,明确约定对于未注明之财产

  均为共同财产,因此我们同居期间被告所得的公积金应当为双方共同财

  产,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分割。

      被告辩称:同居期间我所取得的公积金是我的个人收入,不是我们

  共同经营或生产所得,原告无权分割,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未办理结婚登记,系一种同居关系,

  故不受婚姻法的保护,不享有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也不

  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李某的公积金系其个人财

  产,非共同生产或经营所得,赵某要求分割李某的公积金,于法无据,

  不予支持。

  坪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解除同居关系后原告是否有权对被告在同居期间

  取得的公积金进行分配。

      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

  实际取得的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

  财产”之规定,夫妻一方有权分割另一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公积

  金。而根据我国婚姻洼,婚姻关系的成立是以“登记”为法定要件,

  也就是说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取得结婚证,才能确立夫妻关系。本案中,赵某与李某并未登记,双方

  系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保护,这也就意味着赵某无权依据该条主张分

  割李某的8万元。其次,依照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

  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

  之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

  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据此,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双

  方共同所得,应当按照共有财产处理。然而本案中,李某的8万元公积

  金纯系个人收入,并非由赵某和李某共同生产或经营所得,故应当认定

  为李某的个人财产。因此,赵某无权请求分割该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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