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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家暴维持婚姻还是保护个人

添加时间:2014年3月21日 来源: 余姚离婚律师   http://www.yylihun.com/
   “在推动反家暴的立法进程中,浙江省近年来积累的经验是非常值得研习借鉴的。”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厦门大学教授蒋月如是说。

  在近日召开的浙江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上,来自浙江省内的高校、妇联、律所、公检法系统的60多名代表针对正纳入全国人大立法进程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浙江省法学会婚姻法研究会会长罗思荣教授,他表示,家庭暴力防治法的最终出台首先要论证好一个立法导向的问题,即立法究竟是倾向于维持婚姻还是保护个人?

  家暴频发,故事缘何成事故?

  据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窗口的数据统计,今年1月至10月以来,夫妻纠纷引发的家庭暴力仅市区就发生322起,平均每天1起。

  浙江省金华市妇联主席陈迎春表示,“家暴具有隐蔽性,实际发生的家暴案件远远不止报案统计的数量。”

  浙江省妇联权益部周大力指出,“目前,家庭暴力投诉已成为妇女信访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温州市龙湾区法院2005年、2006年这两年审结的475件离婚案件中,有41.2%的离婚案件源于家庭暴力。”温州市妇联代表吴晓娟认为,这些数据正说明了家庭暴力的司法调控在地方的起步与发展。

  本该是一个个和美的婚姻故事,为何因家庭暴力演变为事故呢?

  “夫妻性格差异、生男生女问题、丈夫经济地位的改变都可能成为施暴原因。”陈迎春分析到。

  有一个案,因土地征用,丈夫便财权一把抓,开始嫌弃自己的老婆是个外地打工妹,老婆多句嘴就要挨揍。为达到离婚目的,丈夫隔三岔五地殴打老婆,直到对方被迫同意离婚才罢休。

  浙江中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苏迪亚从事妇女维权的志愿服务多年,从经手的案例出发,他认为把脉家暴事故必须要切准病灶,“传统夫权观念还是相当严重的,尤其是在农村。这些经济无法独立的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初常会选择忍气吞声,实在是忍无可忍了才向社会求救。此时,为这些妇女提供庇护所就显得格外重要,社会救助与法律救济渠道应当畅通。”

  防暴立法,保婚姻还是护个人?

  早在2006年,浙江省温州市就制定了全国首个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政府令,宁波市于2008年制定出台了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条例,杭州市的反家暴条例也已于201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作为2010年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计划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草案)》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有专家指出,“民事保护令作为反家暴的亮点举措在西方有成熟的发展,但在我国的生长还需要考虑水土问题。”

  以温州市龙湾区法院的试点为例,一纸“人身保护令”被业内认为是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一项积极探索,迎来了叫好之声的同时,也面临了实践困境。

  这份法院签发的“反家暴保护令”裁定只有3个月的时效,且缺乏对施暴人的具体限制,阻碍了实效的发挥。温州乐清市人民法院副院长朱鹏鸣表示,“实务部门更加关注的是立法的可操作性。

  如何规范公权力的干预?成为全国性家暴防治立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离婚并非是解决家暴问题的最佳选项。”罗思荣谈到,尤其是在农村里,夫妻间相互打骂的现象司空见惯,在田间地头打斗也不足为奇,往往是刚打完不到一小时,又能像没事人般的说笑,如果公权力在此时不当介入,很多属于夫妻生活调试的空间就被搅乱,很有可能这桩婚姻也被搅黄了。

  罗思荣进而指出,妇女的个人权益应当保护,但保护的目的和界限一定要分清楚,更不能抛离中国的乡土本色。婚姻家庭的稳定构成了社会稳定的基础,并不是所有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都想以离婚的形式终结家暴。

  儿童妇女,立法优先保护谁?

  “妇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挨打了还可以逃跑,但儿童就不一样了。”嘉兴学院唐华琳发出了“救救儿童”的呼声,倡议家暴防治立法要优先保护儿童。

  “现行法律在处理儿童遭受家庭暴力案件中也还存在诸多立法空白。”有专家表示,对于儿童遭受家庭暴力既没有信息通报制度,也缺乏专门的处理程序和救助制度。

  “对家暴中的儿童保护刻不容缓,需要政府尽快开出速效药方。”与会代表指出,美国有一套完整的未成年人家庭暴力隔离和救济制度可供参鉴,中国除了立法要与国际接轨外,社会干预机制与政府的经费保障必须要先落实到位。

  目前,浙江省正努力建立反对儿童伤害与忽视的预防网,为受伤害儿童提供准确及时的援助。

  “儿童是未来的希望,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制定应当优先考虑保护儿童的利益”,与会代表认为,政府和社会有关机构应当在加快保护儿童步伐方面有所作为,儿童能否得以最大程度的保护期待社会各界合力,而妇女家庭权益的维护更需要婚姻家庭系统的整体配合调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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