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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索要8万元对方是否有义务支付 ?

添加时间:2013年12月24日 来源: 余姚离婚律师   http://www.yylihun.com/
 张女士咨询,其儿子今年30岁,于5年前结识了一女子。后一直与该女子同居,未办理结婚手续。现由于感情不合,该女子欲解除同居关系,并向张女士的儿子索要8万元钱。张女士想咨询法律上对此有何规定,她儿子有义务支付这笔钱吗?

     网婚姻律师认为,根据婚姻法解释 二 规定,当事人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扶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所以该女子仅以解除同居关系,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应不予受理。至于该女子向张女士儿子索要8万元的问题,如果该女子在与张女士儿子同居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如果不是这种情况,没有给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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