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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探视规定?
无论婚姻状况如何,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探视权的行使不应受到父母婚姻状态的影响,关键在于确保探视活动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实践中,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确定探视的具体安排;协商不成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判决。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离婚后变更抚养权条件有哪些?
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权主要基于保障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则。当原定的抚养安排不再适合子女的成长需求,或出现法定情形时,可以申请变更抚养权。常见的变更理由包括直接抚养方出现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形(如严重疾病、虐待、忽视子女等)、直接抚养方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影响抚养能力、子女本人意愿发生改变且符合其年龄和认知水平、或者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等。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非婚生子女的探视权利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父母双方应当基于子女的利益出发,友好协商探视事宜。在无法达成一致时,法律途径为解决此类争议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和保障。维护子女的身心健康,促进其全面发展,是处理非婚生子女探视问题的核心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