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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灵敏律师,余姚离婚律师,现执业于浙江浙耀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一对夫妻在相爱的情况下去结婚,然后拥有爱情的结晶,家里添加小成员是一件很快乐的事情,但是有一些人由于一些因素不能拥有自己的孩子,在这个世界上有许多的孩子需要被关爱,有些失去双亲,有些被遗弃等等,那么你知道领养孩子办些什么手续吗相信很多人不了解,以下由为您详细介绍,欢迎阅读。
一、领养孩子办些什么手续
1、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2、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民法典》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二、收养孩子的程序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第四条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三、领养的三种形式
办理收养关系有三种形式:
第一种是向民政部门登记;
第二种是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签订书面协议;
第三种是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订立书面协议并办理公证。
以上就是为您带来的关于;领养孩子办些什么手续;的相关内容。现实生活中,我们很多人都称之为领养,其实与收养孩子是一回事。只要在符合条件前提下办理了相关的领养登记手续,那么可爱的天使就会拥有一个家了。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懂或者存在疑问的可以咨询的律师。
收养小孩不是简单的事情,收养人需要和送养人签订好收养协议,办理好收养证,如果一对夫妇已经有了一个儿子,但是想要再收养一个女孩的,那么有一个儿子还可以再领养一个女儿吗阅读完以下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有一个儿子还可以再领养一个女儿吗
有一个儿子还可以再领养一个女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二、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收养的目的是为了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确立父母子女关系,因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应有合理的年龄差距。
2、收养人无子女。基于计划生育的要求,《民法典》要求收养人无子女。这里的收养人无子女是指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因不愿生育或不能生育而无子女,或者是因所生子女死亡而失去了子女,或者是指收养人因无配偶而没有子女的情况。
3、有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为了保证被抚养人的健康成长,对收养人抚养、教育能力的要求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收养人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第二,收养人有保证被抚养人健康成长的物质条件;第三,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双方共同抚养。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被抚养人能在一个和睦、温暖的家庭环境中健康成长,以免因夫妻单方收养而造成另一方不接纳孩子,进而影响到夫妻感情的和睦,影响到养子女的身心健康。
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对收养人的这一要求,是为了贯彻,推行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
三、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1、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3、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4、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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