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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 已经形成事实婚姻 无证也能办理离婚

添加时间:2022年7月22日 来源: 余姚离婚律师   http://www.yylihun.com/

 张灵敏律师,余姚离婚律师,现执业于浙江浙耀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同居关系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

同居关系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



   如果是双方无配偶者同居,特别是目前年青一代流行的“先同居、后结婚”的这一种情况,如果双方在同居一段时间后,不能成立夫妻关系,一方又担心对方纠缠,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如果是同居一方是已婚者,即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已经形成事实婚姻 无证也能办理离婚

  日前,怀柔法院调解审结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并对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进行了分割。  20多年前,张先生从部队拿了开好的介绍信及相关手续回去与恋人于女士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在回家途中,发觉介绍信及相关手续因自己不小心丢失了。因为回部队重新办理手续比较烦琐,而且需要较长的时间,于是二人于1983年7月举行了结婚仪式,此后一直未到有关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近年来,二人因家庭生活琐事经常生气并吵架,2005年10月,原告于女士将张先生起诉到怀柔法院,要求与其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于女士与被告张先生于1983年7月举行结婚仪式时双方均符合婚姻法结婚实质要件,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形成法律上的夫妻。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故对于女士与张先生应按事实婚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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