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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财产分割等纠纷可起诉 解除同居财产分割的纠纷

添加时间:2022年7月7日 来源: 余姚离婚律师   http://www.yylihun.com/

 张灵敏律师,余姚离婚律师,现执业于浙江浙耀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同居关系财产分割等纠纷可起诉

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除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以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于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作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介绍说,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除这一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当然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同居关系;至于男女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因这种关系不是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当事人如果起诉仅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如果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提起诉讼的,属于法律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平等地保护子女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解释还对审理无效婚姻案件的情况进一步予以明确。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请求宣告婚姻无效和请求离婚的不同案件时,应当先对无效婚姻案件进行审理,而离婚案件的审理则应当在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另外,司法解释规定,无效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解除同居财产分割的纠纷



  我镇司法所于2008年3月19日受理一起因非法同居感情破裂,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并分割财产所引起的纠纷。


  经查:王某,男,28岁,汉族,农民,住光武镇某自然村;王某,女,30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二人于2005年阴历正月20日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同居后未生育子女,现因感情不和双方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并进行财产分割。双方在进行财产分割时产生纠份,各执己见,经村干部多次进行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关系日益恶化,并有发生冲突的迹象。


  我所受理该起纠纷后,组织人员对纠纷事实进行了核实,经核实:男方给女方家彩礼6000元、见面礼2000元、彩电一台、洗衣机一台、自行车一辆、衣物若干,女方陪送嫁妆有组合家俱一套、洗衣机一台、自行车一辆、床上用品若干、日用品若干。双方在同居期间购买了农用四轮车一辆、电动车一辆,无债权债务。男方要求女方家退还彩礼,女方不同意男方的要求,并要求分割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双方为此产生纠纷,各持已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双方办理结婚手续但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男方给付女方彩礼后,双方因种种原因没有办理结婚证,但双方已按习俗举办婚礼且已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在调解该起解除同居关系纠纷时,我所认为不能一味地以双方未办理结婚证为由而对男方的请求给予支持,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同居时间较短则应返还彩礼,若同居时间较长则可酌情退还一部分彩礼或不予退还。


  经过对双方当事人多次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在化解矛盾,认识统一的基础上签订了调解协议:


  1、解除双方的非法同居关系


  2、男方王某自愿放弃索要给女方的6000元彩礼款


  3、女方王某同居前的个人财产归女方所有


  4、男方王某一次性补助女方生活费1500元


  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




  从该起纠纷可以看出,非法同居现象在当前的广大农村地区仍较为普遍,本案例中的当事人因同居前互相没有进行充分的了解,又受传统习俗的影响,草率举行了结婚仪式,认为举行了结婚仪式就成为合法的夫妻,没有履行婚姻登记手续。以至同居后因感情不和解除同居关系分割财产时产生纠纷,因非法同居不受法律保护,无法通过法律渠道来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在无法达成协议时导致关系恶化甚至发生暴力冲突,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各自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由此可见,在农村地区进行普法宣传的迫切性和必要性,司法所作为基层普法工作的主体,应当以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法律进乡村;普法宣传活动,进一步对广大农村居民进行诸如、、等具有较强针对性的法律知识宣传,着力维护并保障广大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排除矛盾,化解纠纷,促进农村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和谐。




  同居包括男女之间的结婚同居和非婚同居。非法同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经常会产生同居财产分割等同居纠纷。同居纠纷栏目介绍了同居纠纷解决时常用的法律知识,希望对需要的朋友们有所帮助。


  同居中的同居财产分割一直是同居纠纷的焦点,处理同居纠纷需要一定的法律知识。网同居纠纷栏目详细介绍了同居纠纷的法律知识,另外还有离婚程序和离婚手续办理等相关内容的介绍。



同居财产怎么处理

  核心内容:男女同居期间的财产应该怎么处理同居财产包括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赔偿金、劳保待遇等财产等财产。同居析产应该遵循的原则包括个人所有的财产一般归该所有人、可以分割的财产一般按份分割。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同居财产的处理


  男女同居期间财产一般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合法收入或财产。


  一、同居期间的财产可作如下划分:


  1、按财产与人身关系的联系性划分,可分为:


  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如赔偿金、劳保待遇、怃恤金、转业安置费、医疗费、保险费、救济金等;


  非人身关系财产,如劳动创造的产品、工资、产权收益等。


  2、按财产取得方式划分,可分为:


  原始取得,如生产创造的财富、劳动所得、孳息;


  继受取得的财产,如买卖所得、博彩所得、受赠财产、继承财产。


  3、按财产取得时间划分,可分为:


  同居前取得的财产;


  同居后取得的财产,同居后取得的财产又分为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分居期间取得的财产。


  二、同居析产的处理原则是:


  个人财产:


  个人所有的财产一般归该所有人。


  共同财产:


  1、可以分割的财产,按各自享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不宜分割的财产,根据生产和生活的实际需要归一方所有,分得该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按照其应得财产的份额折价补偿。


  2、对当年无收益的养殖业、种殖业,从有利于发展生产和经营管理考虑,合理分割或折价归一方,由得业者补偿另一方应得份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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